《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由常州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23年12月28日通過,經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于2024年1月12日批準,于2024年1月22日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條例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動員、指導和督促居民、村民開展分類投放,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明確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條例明確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二)明確規劃與建設的相關要求。條例規定市、縣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并明確了規劃的主要內容。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組織建設相關設施、場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建設年度計劃。明確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應當遵循的規范,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老舊小區改造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具體要求。明確已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不符合規范進行改造的要求,對已建城鎮居住區首次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作了規定。
(三)建立分類投放的相關制度并明確具體要求。條例明確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對分類投放要求進行了規定。明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并對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設置了罰則。條例分別對大件垃圾的投放要求進行了規定。條例建立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明確了管理責任人的確定規則及其應當履行的具體職責,并對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未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分別交由符合相應要求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的行為設置了罰則。條例建立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導員制度,明確了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的相關制度。
(四)明確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體系建設及作業要求。
條例規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明確對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具體要求和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執行的操作規范。條例還明確了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在服務期內停業、歇業的處理方式,以及應急管理的相關要求。
(五)明確源頭減量的機制建設和具體措施。條例要求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明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目標、建立工作機制和激勵機制,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措施。條例明確推進潔凈農副產品進城、凈菜上市,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實行綠色辦公,鼓勵企業減少包裝、使用可循環包裝物、電子運單、建立回收循環利用體系等,同時對一次性用品在不同應用場景下的使用進行規范。明確建立再生資源回收信息系統,并推動低值可回收物的資源化利用。
(六)明確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要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通過多種形式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明確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治理。要求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示范文本,加強對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各媒體、行業協會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管理的內容。
(七)明確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條例要求城市管理、發展改革、商務和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共享制度,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建立覆蓋全市的生活垃圾分類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全過程管理。條例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實施情況納入有關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要求各級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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